安庆两少年网聊引争执约群架 两人持刀追砍进面馆仍不收手

30.12.2015  15:14

28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聚众斗殴案件,法庭以聚众斗殴罪对该两被告人程某某、郑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某案发时17周岁,而被告人程某某年仅16周岁,还是一名学生。2013年8月初,郑某某与程某恒因琐事在QQ上发生争吵,之后两人在电话中再次发生争吵,并相约在郑某某家附近解决矛盾。当晚20时许,郑某某邀集被告人程某某等九人帮忙打架,郑某某与程某某在超市购买两把菜刀,九人一同乘车前往郑某某家。与此同时,程某恒邀集七人在郑某某家附近等待郑某某。

当晚21时许,双方相遇并发生暴力冲突,在此过程中,程某恒被砍后跑一拉面馆内,郑某某、程某某等人追进面馆,继续殴打程某恒。听说有人报警后,郑某某、程某某等人才逃离现场,并将菜刀丢弃。

另查明,参与斗殴的大多是未满20岁的少年,其中还有14岁、15岁的学生。

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9月26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两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郑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轻伤,可酌情对两被告人分别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某、郑某某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两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上述具体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两被告人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法院依法对两被告人郑某某、程某某分别予以减轻处罚,并均适用缓刑。

胡芳 记者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