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第一天警车行驶在民生路上

11.01.2016  12:23
 

  安徽法院网讯  2016年1月4日,中午一辆载着法警和当事人的警车闪烁在六霍公路上,中年汉子终于开口了,“我愿意给钱”警车戛然停下。

  这个愿意给钱的中年汉子姓毛,家住霍山县诸佛庵镇小干涧村,在霍山县衡山镇工业园区厂里面打工,每天骑电瓶车上下班,7月26日中午,由于匆匆赶去换班,行至霍山县衡山大桥北侧岔路左转弯时不幸碰上一个卖菜骑自行车回家的老农,导致老农脚部踝骨骨折,经霍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毛某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由于当时受了惊吓,毛某产生了幻觉,总认为当时的情况是老农骑自行车跌倒,自己仅是急刹车去拉他,本人与这次事故无关,好人做不得。由于认识上产生了偏差,无论交警怎么做工作,毛某也不愿承担老农的一分医药费。没得办法,双方法庭见。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依法判处毛某赔偿老农的各项损失6472.9元。法律文书生效后,经执行法官多次做工作,毛某还是不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6年元月四日上班第一天,霍山法院执行局果断对毛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事情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