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 外孙和姥姥因45万赔偿款对簿公堂

06.07.2016  13:32

女子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悲痛之余,家人因死亡赔偿款起了纷争,最终对簿公堂。

日前,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依照相关规定,女儿的死亡赔偿金母亲应有份,最终判决她可获得赔偿款9万余元。

事情发生在2015年7月份,在一起交通中,女子宋某意外去世。经颍上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肇事方赔偿给宋某的家人45万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 生活 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抢救费、参与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后来,这笔钱被宋某的儿子曹某全部领取。

年迈的秦某是宋某的母亲,女儿去世,让她异常难过。悲痛之余,她觉得女儿的赔偿款自己也应该有份。于是,她就找到外孙曹某,希望能领到自己的那份钱。

然而,曹某对此置之不理,一直未予给付。为此,秦某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外孙给付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起案件中,曹某占有属于秦某的赔偿份额,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

宋某去世后留下赔偿款共45万元,应先扣除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抢救费和参与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然后参照继承法进行分配。依据相关规定,秦某应得到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费共9万余元。法院依法判决曹某将这笔钱返还给姥姥。

该案法官介绍,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死亡赔偿金专属于死者的近亲属,首先是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只有上述第一顺位近亲属完全不存在时,才是第二顺位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秦某作为母亲是第一顺位的近亲属,当然有权利参与分配死亡赔偿金。

另外,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