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伤害案件 三份鉴定意见

20.07.2017  09:40

    本网讯(吴彬 崔后亮)一起故意伤害案,因两个鉴定单位对伤情鉴定意见的不一致,致使该起案件一波三折。最终,权威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使这起故意伤害案尘埃落定。被告人吴美华(化名)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被告人吴美华与受害人张炳天(化名)因土地纠纷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张炳天受伤倒地。事后,枞阳县鉴定机构对张炳天的人体损伤程度出具的鉴定意见属轻伤二级,但安庆市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轻微伤。在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张炳天的人体损伤程度中止鉴定后,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张炳天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多份鉴定意见存在矛盾之处,不能准确甄别权威性和可信性,不能作为认定吴美华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证据。   枞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采信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意见,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有法定资质,是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委员会遴选出的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之一,具有权威性、专业性、可信性,该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更强,鉴定程序合法、全面、客观。鉴定意见的依据与上述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不存在排斥之处。且该鉴定意见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故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人吴美华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其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赔偿张炳天的经济损失。   枞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美华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案发后吴美华表示愿意赔偿且最终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吴美华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判决被告人吴美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