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出台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办错案将终身追究

20.01.2015  15:28
核心提示: 对应当追究错案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将违法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应予追究错案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已辞职、退休,其承担的错案责任涉嫌犯罪的,由错案认定法院将其违法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应当追究错案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将违法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应予追究错案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已辞职、退休,其承担的错案责任涉嫌犯罪的,由错案认定法院将其违法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月19日,记者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出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立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

“一把手”担任错案追责领导小组组长

“本办法所称错案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执行结果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和纪律责任的案件。”

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办法》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设立错案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分管审判管理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错案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日常事务。

各级法院办理案件,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发生的错案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确认;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发生的错案,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认;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发生的错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九种情形应当追究错案责任

出台《办法》后,是否所有判决有误的案件都会被认定为错案,是都要全部追责?记者从安徽省高院了解到,《办法》规定了九种情形的错案需要追责。同时,对于五种情形的案件作出不承担错案责任的界定。

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办法》对故意不予收集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等九种情形应当追究错案责任。

“因法律法规不完善、不明确,致使在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上存在偏差的;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存在偏差的;因出现新证据,致使案件事实发生变化等五种情形之一的,不承担错案责任。”

办错案,退休或辞职也一样“跑不掉”

对于错案追责,假如发现错案后,法院为了颜面而“遮丑”,又该怎么办?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这样的担忧不需要,也不允许出现。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应当追究错案责任而没有追究的,可经本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启动错案责任追究程序,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直接追究错案责任。

办法》规定,主审法官独任审判造成错案的,由主审法官承担责任。案件承办人意见正确,而合议庭改变承办人意见造成错案的,由坚持错误意见的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院长、庭长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指示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改变原来正确意见导致错案的,由院长、庭长承担主要责任……

记者从省高院获悉,错案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以及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应当追究错案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调离审判、执行工作岗位以及免职、辞退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将违法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应予追究错案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已退休的,根据其承担责任应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应予追究错案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已辞职、退休,其承担的错案责任涉嫌犯罪的,由错案认定法院将其违法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错案认定52个工作日内“定性”

错案认定需要多长时间?是否也会像法院审理案件一样,有着一样的时效限制?对此,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一个认定程序走下来,最长期限不会超过52个工作日。

“错案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收集到的错案线索进行分析。对涉嫌责任追究的,应当责成相关责任人就涉错事项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

“错案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错案责任追究报告,连同相关责任人的说明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审议确认。审判委员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审议并形成纪要。对审判委员会审议确认追究错案责任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审议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书面告知相关责任人。”

对于不服认定结果的,相关责任人也有申辩的机会。

新闻 链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错案责任:

(一)私自办理案件或制造虚假案件的;

(二)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或者丢失、过失损毁证据材料,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

(三)故意不予收集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

(四)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以及因在采取上述措施时有重大过失,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八)法院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办理案件,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

(九)其他违背事实、法律和程序规定,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因重大过失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错案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不完善、不明确,致使在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上存在偏差的;

(二)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存在偏差的;

(三)因出现新证据,致使案件事实发生变化的;

(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致使裁判结果发生改变的;

(五)其他经审判委员会依法确认不承担错案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