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年轻飞行员辞职 航空公司获赔30万元

20.12.2014  16:20
核心提示: 2014年4月,袁某以公司未依约为其购买住房及支付年终奖为由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而该公司认为袁某辞职一举也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同时亦给航空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安徽小伙袁某作为一名年轻的飞行员,毕业后一直在北京某航空公司工作,后来想回家乡发展,于2012年的7月跳槽来到安徽某航空公司工作,担任商用直升机飞行员一职,每月税后工资25000元。当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中约定,航空公司自入职起一年内为其购买住房一套,袁某如提前解除合同,应返还垫付费用及赔偿航空公司违约金。

2014年4月,袁某以公司未依约为其购买住房及支付年终奖为由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而该公司认为袁某辞职一举也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同时亦给航空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双方由此发生争议,袁某提起劳动仲裁,航空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故起诉要求袁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高达95万元。同时还要求袁某应当返还为其向北京某航空公司垫付的培训费88000元和离职费共计20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公司未为袁某购买住房,袁某有权依法提前30日提出书面辞职,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经庭审中查明本案中的袁某离职情况,与《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不相符,且安徽航空公司提供的《招生简章》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袁某无须赔偿95万元的违约金。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对袁某进行驾驶机型的培训费及袁某离职时尚欠公司的垫付的费用共计近30万元,袁某依约均应当偿还。 (记者 王玮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