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卸工权利受侵害,法院判决还公正

17.10.2014  18:05
        安徽法院网讯    2014年10月15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在拿到判决书的一刹那,装卸工黄女士与武某的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黄女士是一个勤奋、务实的人,50岁的年纪对一名女士来说,可能不适合再从事重体力的工作,但闲暇之余只要有零活儿,她似乎总有着使不完的力气。
        2013年11月的一天,黄女士得知“同事”康某接了一票活儿,从事建筑木料回收、销售的武某明天需要人帮他装卸木料,每人每天100元的劳动报酬并且当天结算。黄女士喜出望外,当即表示“明天算我一个”。就这样几人第二天一早便来到了双方约定的地方,分起了工,干起了活。康某和其余二人在车下向车上扔木料,而黄女士和其余二人则在车上堆放木料。不知不觉中,车上的木料是越堆越高,突然,黄女士一个不慎从大货车上摔了下来,在一声惨叫之后,再也未能站起来。看着痛苦呻吟的黄女士,同伴们一边拨打武某电话告知此事,一边将她送往新华医院治疗。不久后,武某赶到,先行垫付医疗费5000元,可是当诊断出黄女士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左跟骨骨折后,武某便再也没有出现。接下来的治疗,令黄女士负债累累,出院后的她,多次找到武某要求赔偿损失,可是却均遭拒绝,无奈之下,起诉至大通区法院,要求武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6万元。
      法院受理后认为,黄女士劳动的地点,劳动的内容都是武某确定,劳动报酬也是由武某支付,应当认定其提供劳务的对象就是武某,因此黄女士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武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黄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登高作业的过程中,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不慎从车上摔下受伤,其行为具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综上考虑,法院最终判处武某与11月5日前赔偿黄女士各项损失合计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