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
的公告》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以下简称《公告》)、省局《2016年全省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工作要点》和《关于印发集中整治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秘〔2016〕13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国家总局94号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5个月的药品批发企业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四个最严”要求为指导,以保障药品安全为目标,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为目的,以药品流通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品种为突破口,集中解决当前药品批发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企业药品供应保证责任、药品质量责任和渠道安全责任,切实规范全省药品流通秩序,保障药品供应和公众用药安全。
二、组织领导
根据国家总局《公告》精神,省局决定成立省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督查、检查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组 长:陈小俊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巡视员
成 员:陆维福、许红、王艳、米华阳、赵俊强、唐斌、孙斌园、黄世福。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具体工作。
办公室主任:米华阳(兼)
成员:陈颂红、顾正江、杨琢法、梁立松、王利、王飞、王璞、程晓兵、邵亮、张慧、马玲。
职责分工:省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负责组织召开全省批发企业集体约谈暨专项整治动员部署会议,相关工作文件起草及指导督查各地专项整治的开展,组织对重点批发企业实施飞行检查;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负责组织检查药品生产企业是否将其药品代理权转包给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特殊管理药品是否存在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稽查处负责指导监督各地案件查处,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中法律法规的适用、执行审核以及请示咨询;风险管理与新闻宣传处负责专项整治期间的新闻宣传工作;科技和标准处(信息与举报中心)负责专项整治期间相关投诉举报受理、办理工作;行政审批办负责专项整治期间受理药品批发企业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省审评认证中心负责制定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指导原则、相关培训及省级飞行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联络员:程晓兵
电 话:0551-62999318,13485974458
邮 箱:[email protected]。
三、整治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以国家总局《公告》中对批发企业是否存在十项违法经营行为以及省局印发的《集中整治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秘〔2016〕135号)确定的整治重点。各市(省直管县)局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企业2013年7月1日后的经营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四、时间、方法和步骤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企业自查(5月1日至5月31日)。
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召开全省药品批发企业集体约谈暨专项整治动员大会,明确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及部署企业开展自查。制定专项整治检查指导原则,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5月30日前,各药品批发企业应按照国家总局《公告》要求对2013年7月1日后的经营行为逐一进行自查,并将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报告如实报告企业所在地市级(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报告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落实整改措施作出承诺。在此基础上,由各地市(省直管县)局将企业自查和整改报告汇总后上报省局。
(二)第二阶段:检查督查、飞行检查(6月1日至9月30日)。
各市(省直管县)局根据国家总局《公告》及省局印发的《集中整治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秘〔2016〕135号)确定的整治重点内容,开展对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全面监督检查。各地要对照《公告》和企业提交的自查及整改报告,组织专门人员,梳理确定重点检查企业,并于6月20日前将重点检查企业名单电子版报送至QQ邮箱:[email protected]。省局将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查实的企业应发现而自查报告谎报瞒报的予以从重查处。从全省抽调检查员对重点问题企业统一组织飞行检查,并认真落实好《公告》中关于随机抽取品种开展上下游延伸检查的要求。
(三)第三阶段:总结提高、常态监管(9月30日前)。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市(省直管县)局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按照国家总局、省局各项规定和要求,制定常态监管措施,确保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行为持续合规。书面总结应于2016年9月25日前报送省局药化流通监管处,同时,将电子版报送至指定邮箱:[email protected]。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市(省直管县)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动向政府报告,明确工作机构和任务分工,并与省局印发的《集中整治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秘〔2016〕135号)一并落实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令畅通、运转顺畅、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严查重处。坚持“严”字当头,严格监管、严格检查、严厉处罚。对专项整治中查出的违法违规企业,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查处,深查深究,一查到底。对存国家总局《公告》中第一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七十九、八十一、八十四条“情节严重”情形,一律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姓名和身份信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实施联合惩戒。具体案件查处情况一案一报。
(三)强化协作,部门联动。各市(省直管县)局要加强与公安、税务、社保、工商等部门联动,密切协同配合,争取多方支持,形成专项整治合力。要坚持原则,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落实监管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对发现问题多,敢于坚决处理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集中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市(省直管县)局要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宣传此次整治行动的意义和目的,向社会表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态度和决心。要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好的做法、典型案例、取得的成效进行广泛宣传。要广泛发动药品经营企业积极参与整治行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众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按规定给予奖励。全省统一举报电话:12331。
(五)密切协作,上下联动。各市(省直管县)局在集中整治工作中发现涉及到非本辖区企业案件线索的,要及时与相关市、县局进行沟通,形成整治合力,提升整治效果。对重大、复杂或跨辖区的违法案件,应及时报告省局进行协调,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