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边草也吃”,盗窃楼上住户被判刑

16.05.2014  18:09

  王某某手头拮据,竟打起了楼上住户的主意,通过阳台潜入楼上盗窃了烟酒、现金等财物,被抓获后,司法机关发现王某某之前因强奸罪被判处缓刑,尚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经过审理,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与撤销前罪缓刑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王某某租住的肥西县桃花镇某小区209室,2012年12月24日晚6时许,王某某发现楼上窗户没关严,便顺着阳台上的梯子,从阳台攀爬进入其上层309室的阳台,发现室里无人,将床头柜里两条金皖香烟和衣柜里的600元现金,位于储藏室柜架上的两瓶52°五粮液酒、一瓶53°500ml飞天茅台酒、两瓶茅台小王子酒、一条软盒中华香烟、一床棉被及一条床单一并盗走。得手后,又顺着阳台返回。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7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