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法院和解执行连带责任纠纷有效化解矛盾
16.10.2014 11:56
本文来源: 法院
2012年4月,章某某与业主江某某口头约定包工包料修建蓄水池,造价为15000元。之后章某某又将修建位于山坡处蓄水池的施工任务以3000元价格发包给胡某甲。胡某乙在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上摔落,造成10级伤残损伤。案经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胡某甲和章某某连带赔偿55176元,扣除已支付的9560元,还应支付45616元。
案件执行中,二被执行人就连带责任如何分配具体赔偿责任有分歧。为做到“案结事了”,执行法官反复劝说、沟通当事人思想,让被执行人充分理解法律,认清自己应有的责任,也要考虑申请人胡某乙的实际困难。最终,胡某甲和章某某达成分别承当25000元、20000元连带责任分割及申请人胡某乙放弃剩余赔偿请求的执行和解协议。
为有效化解矛盾,强化当事人沟通协商机制,祁门法院切实做到让当事人面对面交流与沟通,把执行和解的主动权交给当事人。同时,找准切入点和利益均衡点,积极引导当事人以执行和解方式结案,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文来源: 法院
16.10.2014 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