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有新进展

12.06.2014  12:53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近日,我厅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军区司令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安徽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此次印发的《实施办法》历时1年之久。期间广泛征求基层意见,反复与省有关部门商榷研讨,积极借鉴各省先进经验,着力于实现新老政策的有机衔接、构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体系、推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精细化发展,共用十一个章节,分别对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原则、培训方式、培训对象、招生管理、教学管理、资金管理、部门职责等多项内容进行明确和规定。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有着诸多亮点和创新:
      一是加强组织形成工作合力。首次明确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兵役机关等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职责更加细化。
      二是明确教育培训对象。规定参加教育培训的对象为退出现役1年内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并对退役士兵不能接受教育培训的6种情形作出了明确。
      三是实施易地教育培训。为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参训率,有效整合优质培训资源,规定退役士兵可持《士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向安置地民政部门申请,经所属市级民政部门审核汇总报送省民政厅审批后,可参加易地教育培训。毕业后,凭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费收据向安置地民政部门申请,按不超过安置相关教育培训标准据实报销。
      四是教育培训机构实施挂牌管理。承担省级和市级教育培训任务的单位,须在申报的基础上,分别由省、市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审批并挂牌。并建立教育培训机构年审机制,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承训资格。
      五是对教育培训进行量化管理。明确规定教育培训的时间及各个培训课程所占的比例,建立退役士兵学员就业、创业率与承训资格挂钩的机制。对毕业(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获取率,以及获得“双证”后3个月内实现总体就业率达不到85%的承训单位取消下年度承训资格。
      六是强化了对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的管理。规定“月到课时数不足规定课时数60%的退役士兵学员,不予发放生活补助费”,并提出“省军区所属警备区、军分区和人武部门应指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现役干部兼任辅导员,积极协助承训单位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管理工作”。
      七是资金保障渠道进一步畅通。创新制度安排,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规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在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省财政转移支付的就业资金中按人均1000元补助给承训机构,不足部分由市、县(区)承担”,并将“参加高等学历教育和易地教育培训的费用纳入安置地民政部门预算管理和支出范围”,有效保证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顺利进行。                               

 

上报单位:安置处
信息作者:安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