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下发贯彻《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通知

03.09.2014  13:27

  日前,淮北矿业就贯彻《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单位结合实际,广泛宣传,认真执行。
  2012年2月,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印发了《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2014年1月,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根据安徽省的要求和部署,淮北矿业结合实际情况,在原《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贯彻<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制定出了《淮北矿业贯彻<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共有总则、职工代表大会、矿(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责任追究、附则6章46条。《通知》指出,近年来,淮北矿业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取得健康的发展,先后荣获了“安徽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受到了省市领导和广大职工的充分肯定。为了进一步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安徽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的要求和部署,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多方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淮北矿业贯彻<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淮北矿业第六届职代会第三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各单位要以宣传贯彻《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为契机,发挥广播、电视、网络、公开栏等阵地作用,广泛宣传,认真执行,引导企业和职工增强民主管理意识,树立共建共享理念,认真执行,注重实效,营造“企业关心爱护职工、职工支持爱护企业”的“双爱”氛围,尽力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推进企业科学发展。(孙宪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