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村妇公然与他人同居获刑 已婚多年感情不和

27.09.2016  14:37

据皖南晨刊消息,泾县某乡镇居民赵某法律意识淡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因与配偶感情不和,竟然公开搬到同村村民钱某家中并与其以夫妻关系共同 生活 多年,最终忍无可忍的丈夫孙某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近日,赵某被泾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结婚多年感情不和

2004年,家住泾县某乡镇的赵某和孙某在家人的介绍下就走到了一起,婚后开始两人的关系还挺好,并生育了一个儿子。但是到2008年之后,孙某离开家辗转于江苏和浙江打工,渐渐地夫妻两人的感情开始出现矛盾,除了争吵以外,两人甚至动了手。

2010年在乡镇的一次集会上,赵某认识了同一个乡镇的钱某。接触了一段时间之后,赵某觉得钱某体贴大方,两人便开始暗中交往。几个月之后,两人交往的事情就传到了孙某的耳朵里,孙某劝说了几次,赵某同意不再和钱某交往。随后孙某又返回外地打工。

本来以为事情到此就结束了,没想到2012年孙某再次回到家的时候,发现两人旧情复燃,妻子赵某不但继续和钱某交往,而且干脆搬进了钱某家中,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了起来。

叫妻子回家反被打

2012年孙某回家不但发现妻子住进了钱某的家里,附近邻居的言语也让孙某倍感压力。气不过的孙某来到了钱某的家里,让妻子赵某赶紧回家。在钱某家里孙某和钱某发生了争执,最后孙某被钱某打了一顿。

在几年的时间里,赵某虽然对儿女不闻不问,而且搬进了钱某的家里居住生活,但是并没有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就直接和钱某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在这期间,当地的村委会也到钱某家中做赵某的工作,要求赵某回家生活,但是赵某不同意回去,执意要和钱某生活在一起。最终忍无可忍的孙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公诉机关的承办人在审查起诉期间询问赵某时,赵某表示仍然打算和钱某一起过下半辈子。

依法被判9个月

今年5月份,泾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泾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公开和同村村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长达四年之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地破坏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依法应予以严惩,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收到判决书后,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终审法院认为如对其适用缓刑,不能排除其不会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且对所居住社区可能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赵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要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