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十条政策提速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14.09.2016  15:07

近期,沈阳市政府正式出台了《沈阳市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包括的十条政策措施从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科技支撑能力、赋予人财物管理更大自主权等角度全方位、精准发力,通过放权、引智形成并放大政策合力,将示范区打造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试验田”,为老工业基地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提供路径示范。

一是赋予自创区27项市级行政审批职能,主要包括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权限、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申报推荐和监督管理权限、《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等方面,涵盖领域广泛。

二是支持自创区管理体制机制先行先试,在控制机构与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不突破总量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实行高度灵活的用人机制、分配机制。

三是自创区实行“无费区”管理, 除资源类、补偿类收费外,示范区内免征涉及企业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凡企业涉及收费项目时,由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按照收费标准核算收费数额,并将收费数额报送所在区财政部门,再由所在区财政部门根据报送数额分别计算上缴国家、省、市的资金数额,并据实支付。

四是设立自创区专项基金,用于支持重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新兴产业发展;

五是自创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上缴税金中的市财政增量部分全部返还所在区财政;

六是自创区内符合产业目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机器人和智能制造等主导产业的企业,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七是建设立足沈阳、辐射沈阳经济区的科技大市场;

八是在自创区内开展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工作;

九是制定自创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目录的用地项目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且不低于土地成本及按照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定;

十是将自创区作为人才改革管理试验区,在实施人才引进、培育、创新激励和服务保障等方面先行先试。其中,用人机制、分配机制更灵活,在不突破总量前提下,自主确定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