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丰县2014年度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6.02.2015  17:51

各乡镇人民政府、双凤开发区管委会:

长丰县2014年度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长丰县2014年度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快推进现代商贸流通建设步伐,  进一步增强流通领域发展优势,根据县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的实施意见》(长政[2007]20号)精神,结合近年资金使用情况和我县商贸流通业发展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类经济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在我县开展商贸流通建设。

(二)扶持原则。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开展商贸流通建设且有明显引导和示范效应的企业和项目。

(三)专款专用原则。对列入项目补助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主体,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奖补标准

  第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全县省级美好乡村示范点日用消费品连锁店(便民超市)建设;                       

(二)乡镇集贸(农贸)市场升级改造;

(三)放心肉配送中心建设;

  (四)利用外资和外贸进出口奖励;

  • 限额以上商业企业培育;
  •       (六)扶持供销社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       资金奖补标准:

    (一)日用消费品连锁店:凡列入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新网工程”  承办企业,当年在县内省级美好乡村中心村建设直营或加盟经营日用消费品便民店,经营面积60--100平方米,每店奖补承办企业1.3万元;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店奖补承办企业1.7万元。

    (二)乡镇集贸市场:凡当年列入改造计划,并于当年峻工验收的集贸市场改造项目,按每平方米奖补建设主体单位100元。

    (三)放心肉配送中心:凡当年新建放心肉配送中心项目,按每项目奖补实施企业5-15万元。

    (四)外贸外资企业:

    1、外贸进出口企业年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的,每户奖补2万元;年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每户奖补5万元;年出口额达到2000万美元的,每户奖补10万元。

    2、外资企业:当年新增外商直接投资达到500万美元的,每户奖补1万元;当年新增外商直接投资达到1000万美元的,每户奖补2.5万元;当年新增外商直接投资达到2000万美元的,每户奖补5万元。

    (五)限上企业:凡当年新增限额以上商业企业,批发零售业每户奖补3万元,餐饮服务业每户奖补2万元。实行限上企业报表报送激励机制,奖励资金额度为5万,对按时报送报表的限上企业,每户奖励800元,用于奖励报表人员,其余资金用于报表报送考核评比(具体考核办法由商贸委会同统计局制定)。

    (六)供销社合作企业:凡系当年供销社领办、协办、合资设立并列入市供销社年度考核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每户奖补0.5万元。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和项目,均可申报。同一项目只可享受其中的一项奖补。

    第六条       申请补助资金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材料: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书面报告;

    (二)长丰县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便民店经营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乡镇集贸市场建设面积及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五)外贸企业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供销合作经济组织章程复印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竣工验收

    第七条       县商贸委会同县财政局于年初通过长丰政务网和长丰商务之窗发布当年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和项目单位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县商贸委提出项目实施意见。按照专项资金总量控制的原则,县商贸委、县财政局筛选确认后,方可列入当年实施计划。

    第八条    当年末,企业或项目实施单位按本办法第三章要求申报验收和资金奖补,县商贸委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县商贸委、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复核,并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集中报县商贸流通联席会议审定后,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县商贸委、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凡发现弄虚作假的,将追回补助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商贸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期限为2014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