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出台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10.04.2017  21:58

      为进一步推进民生工程的实施,切实做好全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人员的救助工作。近日,宣城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宣城市2017年度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民事〔2017〕2号),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均被纳入救助范围,救助内容包括根据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源头预防和户口登记等救助服务。 
        根据方案,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基层政权组织在辖区内发现或者接到群众报告有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在第一时间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助或转介服务,不得相互推诿。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疾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造成流浪乞讨人员未能及时受助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方案要求对于患病流浪乞讨人员,要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再结算”的原则。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等病人的救治工作,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得到及时医疗救治。

      同时,要继续发挥好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救助服务网络,完善发现、报告、处置机制。做好流浪乞讨源头预防工作,加强监管、早期预防和干预,最大限度减少反复外出流浪、乞讨的现象。

上报单位:宣城市民政局
信息作者: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