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厅档案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16.05.2014  22:33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档案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省科技厅各门类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日前,省科技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安徽省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出台《安徽省科学技术厅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省科技厅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应明确档案工作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办法》明确省科技厅机关档案由分管厅长负责,各直属单位应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将档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和各项计划,依法为档案管理提供必要的专用库房、仪器设备和足额经费;将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列入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统筹安排,切实推进档案存储数字化和利用网络化。省科技厅各处室应明确一名兼职档案员,负责本处室档案工作,省科技档案馆负责业务指导和档案集中统一管理。

办法》规定,省科技厅机关在各项重要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凭证、查考、保存价值的各门类和载体的文书材料和科研材料(包括收发文电及未经收发登记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应由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间交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办法》并就具体归档范围、归档内容、归档时间、整理和保管等进行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省科技厅机关各处室(单位)需要利用本部门档案材料,可直接到档案馆办理调档手续;若需利用其它部门档案,须经立卷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省科技厅以外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必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及省科技厅机关有关部门的介绍函件(注明利用目的和内容),其中涉密档案还须厅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调阅。厅外单位人员一般不得借出档案,需要复印卷内文件时,档案馆视内容密级遵循相关规定处理。

办法》特别强调,一旦因人为因素,出现档案丢失、损毁和泄密等情形,将视情节轻重依《档案法》、《保密法》相关规定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