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盐务管理局原副局长因受贿获刑6 年

05.06.2014  10:15

  晨报讯利用分管食盐包装袋、包装箱生产等业务的便利,安徽省盐务管理局原副局长李玉良收受合肥玉安工贸有限公司卢某送来的30万元,为其提供生产、经营上的关照。昨日,安徽省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李玉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据一审法院查明,被告人李玉良曾任安徽省盐务管理局(安徽省盐业总公司)副局长、安徽银华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华公司)总经理,分管食盐包装袋、包装箱生产等业务。

  2003年,盐业外包装袋逐步由塑料袋改为纸箱。同年7月,卢某成立生产食盐包装箱的合肥玉安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安公司),打算专门给盐业公司做食盐包装箱配套生产。时任安徽省盐务管理局局长的张某甲(已判刑)、副局长李玉良及银华公司副总经理彭某均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2005年5月,李玉良等三人同时从玉安公司退股,卢某给每人补偿费各1万余元。2005年下半年,卢某考虑到公司在生产经营上需要李玉良的支持和关照,送给李玉良30万元。2009年8月,李玉良在得知张某甲受到纪委等部门查处后,将30万元退还卢某。

  二审法院认为,有充分证据证明李玉良系因担心自己被纪委查处才退还30万元,且这些贿赂款并没有及时退还。经查,李玉良先前确实有投资玉安公司的行为,且案发前退还了全部受贿所得及大部分违法所得,因此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晨报记者王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