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中院首次尝试证人保证书制度

25.03.2015  12:28
 

  安徽法院网讯        “人民法院已告知我应当如实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后果,作为本案证人,我保证向法庭如实陈述事实……”,2015年3月24日上午,安庆中院民二庭承办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的证人盛某某向法庭作出保证,并当庭签署证人保证书,这也是该院在民事审判中首次适用证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证人证言作为法定的重要证据种类,对法官认定事实、查清案情具有重要意义。但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由于一些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导致证人不愿作证、作伪证的现象时有发生,妨害了案件审理,影响了司法公正。为此,安庆中院民二庭根据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证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及时起草保证书文本,责令每一位出庭作证的证人在作证前签署保证书,以此增强证人的责任感,进一步确保司法公正。

  2015年2月4日起,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正式施行,该解释首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