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法院:让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成常态
安徽法院网讯 3月9日,合肥高新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不服房屋登记管理案件,合肥市房产局局长汪菊喜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出庭应诉。这是该院今年审理的第二起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该案第三人A公司以两层商业用房作为抵押为他人借款担保,公司股东王某以疏于审查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房产局作出的准予抵押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庭审中,就原告的诉请,汪菊喜解释道,“房产局依据《房屋登记办法》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抵押登记所需要必要材料,认为符合登记条件并准予申请人办理抵押登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申请人在申请抵押登记时已向房产局提供了加盖公司印章的全部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房产局在审查抵押登记时,依法已尽合理审慎的审查职责。”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合议庭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合肥市出台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规定五种情形下,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引导、规范行政机关参加诉讼活动,优化行政审判外部环境。
为更好适应新法和司法改革的要求,从2013年来,该院积极深入园区各行政单位举办执法座谈会,在房产局、运管处、环保等行政单位举办行政诉讼法知识讲座,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破解“告官不见官”难题。如今,越来越多的行政首长走进该院,通过参与庭审,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据悉,2013年至今共有17件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特别是今年来开庭审理3起中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已出庭2起,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该院逐年常态化,真正实现了从“告官不见官”到“出庭又出声”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