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采购员代签合同未署公司名 因“隐名代理”判赔20万

29.05.2015  18:17

省城的老王最近很郁闷,签订买卖合同时仅署自己姓名而未注明实际购买方,以致被出售方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近日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隐名代理的买卖合同纠纷,老王被判支付货款。

老王在连襟小陈的建筑公司工作,负责为其采购原材料。2012年9月,小陈的建筑公司承建省城某重点路段改造项目,需要大量水泥管。经磋商,老王与某水泥制品厂签订一份水泥管购销合同。但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老王在该合同的首部“需方”一栏和落款“需方”一栏均仅填写了自己的姓名,而未注明公司。

工程竣工后,公司一直拖欠水泥制品厂二十余万货款未支付。今年初,水泥制品厂将老王诉至法院。

老王无奈,让小陈到法院为其作证,证明合同实际是代表公司签订,应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但水泥制品厂表示不知情。

经审理,法院认为合同首部“需方”一栏所载即老王,落款处亦是老王,并未添加其他主体信息。老王虽称自己系代他人签订合同,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水泥制品厂知晓这一情况,该厂依据合同向老王追讨货款应予支持,老王应立即向水泥制品厂支付货款。

据了解,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仅以自己名义签订而未披露被代理人的信息。隐名代理属于合法行为,但第三人可以选择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本案中,老王在合同上仅签署本人姓名,又没有证据证明其水泥制品厂知晓该合同系为小陈的公司所签,所以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蒋鸿铭 潘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