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徽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0216号提案的答复

06.07.2016  14:46
 

皖国土资函〔2016〕1013号

省民革: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随着城镇化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从农村走向城镇生产生活,农村空置的宅基地越来越多,一些农民在城镇安家后,在确保其权益的前提下愿意将宅基地退出。通过建立激励机制让农民自愿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农民可以得实惠,可以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加强耕地保护,是一项利国利民多赢之举,需因势利导有序推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 经省政府同意,2016年2月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建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从4个方面规定了宅基地退出激励政策:1.对村民自愿退出因历史原因多占的宅基地,村民小组要予以适当补偿,村民小组没有能力补偿的,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2.村民自愿退出全部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其奖励,并将拟奖励的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在村民购买当地城镇住房时一次性发放给村民;3.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原使用该宗地的农户有优先承包经营权;4.为了保障奖励资金来源,由市、县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退出宅基地奖励资金。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后形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收益和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益,要优先用于对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或奖励。考虑到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农村住房差异较大,省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同时强调农村退出宅基地必须以保护农民的财产权、尊重农民的意愿为前提有序推进,严禁搞强迫,严禁不顾实际一哄而上。

二是 开展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2015年经国家批准,在金寨县开展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试点内容包括了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和流转机制。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宅基地流转是退出宅基地的一种途径,受土地管理法严格限制,宅基地不得流转,国家只批准金寨县开展村内宅基地流转试点。我们将积极通过金寨县试点探索宅基地流转经验,为以后国家修改土地管理法提供实践依据。

三是 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试点。经国家批准我省金寨县和宣城市宣州区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试点,通过试点探索农村住房抵押及不动产处置经验,为以后国家修改担保法、土地管理法提供实践依据。目前正在积极进行中。

四是 完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为了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从2009年开始,我省先后建立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两项养老保险已经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实现全覆盖。截止2015年12月,全省参保人数达3396万人,906万人领取待遇。2015年,全省城乡居保待遇平均水平为每人每月88元(其中基础养老金为每月82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每月6月)。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标准增长机制,我省将按照国家的要求,适度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标准。为加强就业帮扶,从2014年开始,省政府连续3年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纳入到民生工程,明确5万个岗位开发任务,托底安置包括退出宅基地农民在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并对有就业需求的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和培训服务。为进一步完善就业帮扶体系,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出台了《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各级财政提供资金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实行岗位补贴,对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的用人单位再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助。进一步创新公益性岗位开发机制,通过招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发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企业和养老服务机构等各类企业公益性岗位。

推进农村宅基地退出是一项新工作,存在着制度不健全,已经出台的制度不尽成熟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密切跟踪国家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部署和我省实际,认真落实现有的退出宅基地激励政策,研究建立宅基地退出与城镇住房去库存挂钩制度,对本村村民超出标准部分占用的宅基地和非本村居民占用的宅基地试行有偿使用制度,探索宅基地流转和农民住房抵押融资制度, 采取综合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宅基地退出工作。你单位在提案中提出的建议非常有意义,我们将进一步深入研究,在工作中加以落实。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调控监测处

联系电话:0551-62553062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