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土资函〔2016〕1027号
省发改委:
俞林委员提出的“关于无为经济开发区主区区位调整”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对省级目录修订更新的要求,省级开发区这次设定的条件,无为经济开发区区域范围只要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允许建设区内),即可以调整。
办复类别:A
联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
联系电话:0551-62553116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