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发布十大司法保护案例 老明光假酒案被点名

26.04.2016  19:12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我市日前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

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4月22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十大案例的发布,表明了我市司法审判机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对侵权行为的零容忍。”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李汪全介绍,近几年,随着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司法审判有力地促进了创新发展。

权威发布

我市发布十大司法保护案例

本次市中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涵盖生活的多方面。包含“口渴了”商标侵权案、“脊之源”商标侵权案、仿冒老明光假酒案等案件,很多都和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本次公布的十大案例中,武汉脊之源公司诉滁州脊之源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脊之源”商标案件,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维持了良好的诉讼氛围,保护了品牌创新,受到了武汉脊之源公司的赞誉。

2013年至2015年,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62件,审结160件,其中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138件,近几年的案件数量呈现下降的趋势。“这表明近几年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李汪全庭长介绍,随着新技术的运用,以及侵权方式的隐蔽性,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势依然很严峻。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助推我市创新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市创新发展显得尤为重要。”李汪全介绍,知识产权是智力创造的结晶,是创新的成果,近几年随着我市创新环境的优化,出现了一批高新技术产业。

我市目前拥有两个国家级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速,已形成先进装备、智能家电、新型化工、新能源、硅基材料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六大支柱产业,成为全省乃至全国重要的家电、化工和家电装备生产基地。截至目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49家,高新技术企业总数已达175家,居全省第五。创造了多项专利技术和多个品牌商标。

为此我市法院系统,坚持强化司法保护,积极延伸司法服务职能,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和专项保护行动,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的创新发展。

法官提醒

知识产权保护和民众相关

“知识产权保护不单是相关企业的事,也和大众联系紧密。”李汪全介绍,如果知识产权得不到有力的保护,说不定大家的衣食住行中就有假冒伪劣商品的出现。

李汪全介绍,作为消费者,要增强权利保护意识,发现假冒商品要积极维权。作为经营者,要坚持守法经营。商家守法诚信,是经商生存之本,严把进货渠道不为追求小利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通过大家的努力,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合力,营造我市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

(记者胡文峰)

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口渴了”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2015年5月28日,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滁城“口渴了”奶茶店店主王某某提起诉讼,王某某经营的奶茶店未经授权,利用其“口渴了”商标,是一种服务商标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艾味塔公司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判决王某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

“脊之源”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2015年8月,武汉脊之源公司发现滁州脊之源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脊之源”商标,将其用于门店的市场营销和广告宣传,严重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

(法院判决):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武汉脊之源公司作为“脊之源”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应受到我国商标法保护。依法判决滁州脊之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4000元。

假冒商标造假案

(案情简介):2013年6月份至2014年9月份期间,张某某等人购买假冒的古井贡酒献礼版原浆、柔和种子等品牌的注册商标标识、外包装、酒瓶,用价格低廉的散装白酒罐装后,冒充上述白酒销售。

(法院判决):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决张某某等人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生产老明光假酒案

(案情简介):2014年,云某数次将其生产的假冒老明光、种子酒,销售给个人。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云某生产假酒的民房内,当场查获其生产的成品假迎驾银星酒13箱、假高炉家酒32箱,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转入包装盒的假柔和种子酒468瓶。

(法院判决):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云某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品罪。依法判决被告人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北京瑞拓公司是注册商标“Adqvalve”的注册人。2011年初,被告单位上海某公司参与了某公司项目中开关阀的投标。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安排该公司技术工程师朱某某寻找生产厂家,将伪造的“Adqvalve”注册商标标识粘附于采购的开关阀上。2012年6月,北京瑞拓公司向天长市公安局报案。

(法院判决):天长市人民法院数次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上海某公司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王某某、朱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品牌电源贴牌案

(案情简介):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雍某某从网上购买三星、华硕等注册商标标识,贴在其购买的笔记本电脑电源适配器上,并在淘宝网上予以销售。

(法院判决):天长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雍某某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雍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仿用“优信”商标案

(案情简介):2013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仿制优信公司生产的“优信”牌汽车电瓶充电器,并在仿制的充电器及其包装盒、合格证上使用“优信”牌注册商标。

(法院判决):天长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盗用多品牌商标案

(案情简介):2012年11月,陆某某按越南客户要求,在天长某电子厂组织生产了12万余只遥控器。在办理出口时,上述遥控器中有31850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使用了六个品牌的注册商标。

(法院判决):天长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私自生产酒瓶盖案

(案情简介):2014年8月,来安县欣宜包装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刘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生产含有“口子窖”、“古井贡酒”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瓶盖并对外销售。

(法院判决):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罪名成立。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洋河系列假酒案

(案情简介):叶某某、李某等人,在未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于2013年底在来安县以低档白酒灌装假冒洋河蓝色经典系列白酒,并通过网店进行销售。

(法院判决):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某、李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额达370143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叶某某、李某等人三年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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