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增设缴费档次:个人最高缴费标准为3000元/年

11.12.2014  23:58

  中安在线讯 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完善。《实施意见》对缴费档次设定、参保激励机制、特殊群体代缴、丧葬补助费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政策完善和创新。

   我省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3324万人

  安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在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于2009年和2011年,先后启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并于2011年将两项制度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一实施。2012年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这标志着我省覆盖全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全面建立。

  几年来,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不断完善,基金管理总体规范,经办能力逐步加强,参保覆盖面持续扩大。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截至2014年11月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324.26万人,其中领取养老金人数867.74万人,基金累计结余178.13亿元。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使广大城乡居民直接受益。

   参保范围扩大:年满16周岁符合条件的均可参保

  《实施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据安徽省人社厅的分析解读,这一规定包含了三个含义:一是把原来没有被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有利于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保障全民覆盖”目标;二是维持了自愿参保的原则,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居民从年轻时起就参保缴费,以利于其年老后获得更加可靠的保障;三是明确了在户籍地参保。

   缴费档次提高:13 个档次多缴多得,个人最高可缴 3000 元/年

  《实施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标准。

  “此次我省《实施意见》在原来新农保设定100元至500元5档、城居保设定100元至1000元10档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合并设定为13个档次,增设了1500元、2000元和3000元3个档次,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城乡居民提供了更多选择。同时,也明确了多缴可以多得。”省人社厅相关人士表示。

   政府补贴分档:不同缴费档次“梯次补贴” 特困群体政府代缴

  《实施意见》规定,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和缴费补贴两部分。对于基础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实施意见》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含市、区,下同)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负担;省政府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我省在国家补贴标准上进行了细化,实行梯次补贴,规定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省级财政目前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负担,市、县承担比例由各市确定。有条件的市、县可在省里规定统一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负担。

  据省人社厅介绍,这一规定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对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人员实行梯次补贴,提高了选择较高档次缴费人员的补贴标准,强化了参保激励机制,有利于引导有参保意愿和能力的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缴费。

  此外,《实施意见》还规定,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计生失独家庭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各地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取消了原政策地方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保费的限定。

   基础养老金可加发:取消原政策加发10%的限制,鼓励长缴多得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我省《实施意见》规定,国家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时,省政府将结合我省实际,适时调整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提高本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市、县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负担。对长缴、多缴人员加发基础养老金,取消了原政策规定加发10%的限制,给地方加发基础养老金留出空间。

  个人账户养老金,则延续原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即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算每月领取标准。我省《实施意见》对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进行了完善,规定全部余额都可以依法继承,而不再剔除政府补贴。

   丧葬补助金制度建立:最低标准为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

  为有效防止参保人员死亡信息不及时上报、多领养老金现象的发生,我省《实施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最低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所需资金由市、县承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据悉,与原政策相比,这是制度上的一个创新,丧葬补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的丧葬费用负担,也有利于生存认证工作开展,维护基金安全。

   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 缴费期间可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我省《实施意见》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养老保险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

  《实施意见》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启动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目前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收支两条线“看紧”广大城乡居民“养命钱”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是广大城乡居民的“养命钱”,必须确保安全完整。《实施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居民参保情况以及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记者 宋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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