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下放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加工贸易第二次及以上延期审批权的通知

30.06.2014  12:56

商贸函【2014】第32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精神,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贸易环境,商务部决定,将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加工贸易第二次及以上延期审批权下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审批权下放所涉及的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包括:粮食(包括小麦、玉米、大米)、食糖、棉花、羊毛和毛条。

  二、企业关于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加工贸易第二次及以上延期申请不再报送商务部,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延期手续。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同时,加强对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加工贸易业务的后续跟踪监测,控制管理风险。审批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商 务 部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