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修改安徽省各级人大选举实施细则

29.05.2016  11:11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5月27日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5月27日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应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

  二、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删除,并将第二款修改为:“上述人员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或者在现居住地选区登记,以及参加选举的方式,由执行刑罚、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机关所在地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选举工作机构与相关执行机关协商后决定。 ”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

  四、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

  五、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选出的省、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后,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并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对确认当选的代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代表当选证书。 ”

  六、将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选出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后,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并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对确认当选的代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给代表当选证书。 ”

  七、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两项,作为第一项、第七项:“(一)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

  “(七)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 ”

  八、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

  九、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四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

  十、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并将第五款修改为:“对补选产生的代表,应当公布代表名单,并依照选举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经依法确认代表资格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代表名单,并发给代表当选证书。其任期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届满时为止。 ”

  本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