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惩戒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27.05.2014  11:26
 

  安徽法院网讯  5月20日,被执行人胡某从上海来到太湖县人民法院弥陀法庭,与申请人汪某就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胡某承诺在两个月内支付大部分款项,余款在年内付清,一起“执行老大难”案件得到妥善解决。这是自201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以来,弥陀法庭采用信用惩戒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又一成功案例。

  2010年4至5月间,胡某承接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一处工地的外墙保温工程,胡某与汪某约定由汪某带领与其一同在上海务工的20余名农民工到该工程从事后期施工。后经结算,胡某向汪某出具了下欠人工费61500元的欠条,并约定在2010年6月前付清。后经汪某多次催要,胡某以种种理由拒付。2012年初,汪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61500元及相应利息。2012年3月,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决胡某支付汪某劳动报酬61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胡某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弥陀法庭的干警多次来到胡某的户籍所在地,但由于胡某全家外出务工,胡某常年在上海从事建筑工程行业,但具体地址不明,且无法与之取得联系,致使执行工作未能取得进展。

  鉴于胡某有一定履行能力而消极履行应尽义务,2013年10月,太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将胡某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单。2014年3月份,弥陀法庭法官再次来到胡某户籍所在地,与村两委就该案的执行工作交换意见,得到村两委的大力支持。同时向胡某的叔叔说明了情况,告知胡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事实以及其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利害关系及法律后果。胡某的叔叔当即表示将尽快与胡某取得联系。当天晚上,胡某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表示愿意与申请人约定时间一起到法庭解决此案。承办法官当即联系到申请人汪某,为双方商定了见面时间。5月20日一大早,汪某与胡某就来到法庭,经过面对面的协商及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终于就该案的执行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