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关键证据 法官千里奔赴

24.03.2015  10:09
 

  安徽法院网讯  2015年3月15日,霍邱县人民法院的汪淮、王勇、陈孝升三位法官赶赴江苏省昆山市调取证据。

  2014年11月21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生命权纠纷的案件,案件的原告李某是案件中的死者刘某的母亲,案件的被告是黄某、王某、霍邱县某职业中专学校,刘某、黄某、王某系该校的学生。霍邱县某职业中学与昆山市某信息科技公司签有接收学生实习的协议,刘某、黄某、王某于2014年来到昆山市某信息科技公司实习,实习期间为2014年2月24日至2015年2月23日。2014年7月27日,刘某、黄某、王某三人周末休息,三位同学聚在一起喝酒,酒后黄某、王某先行离开,而刘某因醉酒不幸溺水身亡,后刘某的母亲李某诉讼至该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已经进行过一次开庭审理,其中被告黄某、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霍邱县某职业中学当庭答辩称死者刘某溺水时候已经毕业,不再是他校的学生。

  2015年3月16日,该院三名法官赶赴当地派出所调取了事故当天的询问笔录,然后又奔向昆山市某信息科技公司调取学校与该公司签订的《实习协议》和实习学生的花名册。得知事故当天,死者刘某仍处于实习期间,实习生花名册上也清楚的记载着死者刘某的名字。看到顺利调取的证据,主审法官王勇长叹一口气。对于一名人民法官来说,奔波劳累并不害怕,最害怕的是不能够查清案件的事实。案件能否查清不是依据当事人简单的口头陈诉,需要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我们在调取完证据后已经是16日下午四点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