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下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 公司告人社局败诉

28.10.2016  21:17

据报道去年10月,在合肥某物业公司上班的男子徐某某,下班时间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后被辖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但物业公司却认为当天其提前下班,不能算工伤,并据此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工伤认定。 10月25日,记者从合肥蜀山法院了解到,近日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败诉。

事件:男子车祸身亡认定工伤

据了解,去年10月18日19时10分许,徐某某下班后骑着电动车,沿合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东侧门口左转弯时,与他人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10月20日死亡。 事发两个月后,徐某某的儿子向辖区人社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人社局随后给物业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物业公司很快递交了反馈情况说明,认为徐某某系回到家重新出门造成了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过由于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今年2月26日,人社局对徐某某的死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

公司:死者提前下班不属工伤

对于这份工伤认定,物业公司不能接受,今年7月1日向蜀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认定。物业公司表示,徐某某工作时间规定为二班制,早班为7点至19点,晚班为19点至7点,在工作期间不得擅自提前脱岗和离岗,如有此现象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法院:工伤与提前下班无关系

近日蜀山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经查徐某某正常下班时间为19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19时10分许,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为其工作地点至其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故人社局对“上下班途中”的界定并无不当。此外物业公司提出徐某某是违反规定提前离岗回家,但法院认为这种行为不是工伤认定的必备条件,也不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来源:中安在线)

责任编辑:  一米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