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

30.09.2016  18:13
 

皖国土资函〔2016〕1561号

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

2013年,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对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其中,关于实行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征收政策方面,要求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范围内,按照各类城市土地等级确定土地使用税最低税额,鼓励、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并按照企业上年度亩均创造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确定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实行双向约束,分档征收。文件下发后,各地积极细化措施,出台落实办法,在运用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征收政策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近期,根据省审计部门调查情况看,各地在运用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征收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政策落地推进发展不够平衡,部分市、县未制定执行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征收政策的具体办法。政策执行存在短期化、简单化问题,部分市、县出台的政策,缺乏统筹考虑,或仅适用于局部地方或部分行业,影响了本区域内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税负公平。分档奖励标准缺乏协调,可能导致政策措施上的不良竞争等。

鉴于此,为更好发挥土地使用税差别征收相关政策作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据国土资源部门工作职责,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地使用税政策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梳理本地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征收执行情况,主动向市、县政府专题汇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没有制定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征收政策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充分考虑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税收差异,配合做好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征收政策制定工作,服务本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已制定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征收政策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区域实际,调查剖解分析,逐步完善落实办法,强化执行力度,确保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落到实处。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