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一市民购买假发票逃税33.3万元被判刑10年

16.12.2015  16:23

税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扶持企业发展。但贾大发却在税票上动起了“歪脑筋”,他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构进项税,抵扣企业销项税,逃税33.3万余元。

近日,经阜南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阜南县法院一审判决贾大发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虚开进项税发票,逃税33万余元

界首市的贾大发于2013年4月份在阜南县成立安徽某纺织有限公司,同年7月,该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3年9月18日,该纺织公司向外地一制衣厂销售棉纱42吨,销项税为14.6万元。同年9月底,该公司向另外一家公司销售棉布12.6万米,销项税为18.7万元。因此,该公司当期应向国税部门缴纳销项税33.3万元。

但经商多年的贾大发不想缴纳这笔钱,于是他打算用进项税税额来抵扣销项税。所谓的进项税和销项税,是指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进项税是购进货物时所发生的税金,可以和销项税抵扣。

于是,贾大发通过他人向制售假发票的张某(已获刑)购买了7张发票。该发票显示,山东某棉花种植合作社销给贾大发所在的纺织公司皮棉总价320万元。

后来,阜南县国税部门根据贾大发的申报,以该公司41.6万元的进项税,抵扣应缴纳的销项税33.3万元,期末留抵8.3万元。

获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14年3月份,张某制售假发票案件被警方破获。在张某的已销售假发票存根联中,警方发现了贾大发购买发票的信息,至该案案发。案发后,安徽某纺织有限公司向国税部门补缴税款33.3万元,并缴纳滞纳金3.38万元,缴纳罚款41.6万元。

近日,阜南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贾大发的行为致国家税款被骗取33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

贾大发明知其经营的公司与某棉花种植合作社并无实际交易,仍委托他人向制售假发票的人员代开7张发票,之后持该发票到国税部门申请抵扣税款,主观上有虚开发票的故意,客观上抵扣了税款。

最终,法院依照《刑法》等相关法律条文,判决贾大发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原标题:阜南一市民购买假发票 逃税3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