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环境统计公报
09.04.2015 17:15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2013 年度环境统计公报 一、基本情况 按照国家环保部要求,工业源重点调查对象是在2012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基础上按照国家的调整原则进行了调整筛选确定,重点调查工业企业逐个发表调查,非重点调查工业企业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2013年全省共筛选出8365家重点调查企业。 农业源以县(区)为基本单位进行调查,畜禽养殖业中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逐户发表调查,其他污染物排放量依据养殖量和排放系数进行测算。 城镇生活源以市级行政区为基本调查单位,市级行政区环保部门统一核算,并将污染物排放量分解至各辖区县,各辖区县据此填报相关报表,污染物产生量依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和产生系数进行测算,排放量为产生量扣减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染物的去除量。 机动车以地市为基本调查单位,根据“遵循基数、核清增量、核实减量”原则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逐个发表调查汇总。 二、污染排放情况 1、废水及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2013年,全省废水排放总量26.62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7.10亿吨,占废水排放总量的26.66%;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19.51亿吨,占废水排放总量的73.28%;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不含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量0.017亿吨,占废水排放总量的0.06%。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90.27万吨。其中,工业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8.71万吨,占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9.65%;城镇生活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43.64万吨,占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48.34%;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37.07万吨,占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41.07%;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不含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0.85万吨,占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0.94 %。 氨氮排放总量10.33万吨。其中,工业废水中氨氮排放量0.77万吨,占氨氮排放总量的7.41%;城镇生活污水中氨氮排放量5.80万吨,占氨氮排放总量的56.19%;农业源氨氮排放量3.68万吨,占氨氮排放总量的35.6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不含污水处理厂)废水中氨氮排放量0.08万吨,占氨氮排放总量的0.76%。 表1 2013年度废水及其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 单位:万吨
指标 | 总量 | 工业 | 生活 | 农业 | 集中污染治理 |
废水 | 266234.19 | 70972.10 | 195091.48 | 170.61 | |
化学需氧量 | 90.27 | 8.71 | 43.64 | 37.07 | 0.85 |
氨氮 | 10.33 | 0.77 | 5.80 | 3.68 | 0.079 |
指标 | 总量 | 工业 | 生活 | 机动车 | 集中污染治理 |
二氧化硫 | 50.13 | 45.02 | 5.09 | 0.02 | |
氮氧化物 | 86.37 | 62.64 | 1.07 | 22.63 | 0.03 |
烟(粉)尘 | 41.86 | 35.18 | 4.45 | 2.21 | 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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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2015 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