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废止和修改五十部地方性法规 涉及林业三个条例

13.05.2015  11:08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5月12日讯     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50部地方性法规作出废止和修改,其中涉及林业的有3个条例,分别是《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有关内容。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林区开办木材经营和加工厂点必须征得所在施业区林业单位的同意,向有审批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局申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核发木材经营和加工厂点营业执照。”
      修改《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有关内容。一是将第四条第四款中的“商检”修改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二是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内容。三是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修改《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有关内容。一是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经县、市林木种子管理机构逐级审查后,”内容。二是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内容。(蒋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