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调低黑车罚款金额 放松监管还是执法困境破局

31.03.2015  11:29

  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近日通过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决定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将黑车处罚额度从最高10万元调至最高2万元,最低3万元调至最低5000元。

  在各地严打黑车的情况下,大幅缩水罚款额度的做法似乎有些背道而驰。有舆论担忧,此举会不会降低黑车违法成本,吸引更多的人从事非法营运?

   罚款上限不及修改前下限

  提请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草案,提出对11部地方性法规予以一揽子修改。其中,备受瞩目的莫过于《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因为拟修改条款是关于调低非法客运经营车辆的罚款额度。

  按照修改前的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韦大伟介绍,草案对该项条款未作修改,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城建环资委的审查意见提出修改建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赞成。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款表述为: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直观来看,修改后的罚款上限也比原先的下限缩水了1万元。3月26日,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获得表决通过。

   参照部门规章调整处罚额度

  要求提高处罚额度来增加违法成本和违法风险的地方性法规有很多。相比之下,降低处罚额度的情况较为少见,像这样大幅缩水的更是少之又少。

  “之所以调低罚款额度主要出于两方面考虑,其中之一就是为了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斌告诉《法制日报》记者,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16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为了与该规定相衔接,根据行政处罚罚过相当的原则,参照上述规定调整处罚额度。

  地方立法颁布实施在前,部门规章在后,是否一定要步调统一?吴斌说,立法法没有明确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的效力谁高谁低。若是两者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适用发生争议,要报请国务院及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裁决程序很复杂,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出结论,这对执法效力会产生较大影响,而且无论是裁决谁有效,都势必会给对方带来负面影响。

  “所以通常情况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对一个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另行规定。”吴斌说。

  是否会降低黑车违法成本

  执行不到位,是此次调整罚款额度的另一个考量。

  吴斌告诉记者,从掌握的执法情况来看,从事黑车经营的车辆基本上破旧不堪,价值不足原先的罚款下限,所以很多车主就弃车不要了。但是,这些车辆又是公民财产,行政执法部门不能随意处置,导致这一条规定在实施中很难到位。

  在合肥市一处暂扣非法营运车辆的停车场内,工作人员指着密密麻麻的车辆说,停车场占地约50亩,大概停放了上千辆非法营运车辆。来认领的车主很少,一个月也就20多人。

  记者注意到,这些车辆基本上都是价格低廉的经济型轿车,而且很多表面可以看到破损。有的车辆因为没地方放,还叠起了两三层的“罗汉”。

  一位黑车车主的话也颇具代表性。他告诉记者,他的朋友不久前被扣了一辆车,因为车不抵罚,所以朋友打算不要车了,跟他接着干。

  重罚之下,黑车都屡禁不止。降低罚款额度,是否是对执法困境的妥协?

  吴斌告诉记者,这次修改要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也就是说,黑车一旦被查实,不仅违法所得都将被没收,还要被罚款。罚款不是越高越好,以前罚得高,执法实践中难以操作,法律规定成了空文反而影响法律严肃性。如今调整处罚额度,有利于执法落地,让黑车将无利可图。从这一层面上讲,并未放松对黑车的监管。

  “不过执法存在复杂性,执法部门人力有限、违法所得不好查实等因素也客观存在。”吴斌说。

  黑车抓现行本身就有难度,罚款数额又降低了很多,会不会给黑车上了“双重保险”,降低了违法成本?

  蚌埠是安徽省重要的交通枢纽城市。在严格规范执法之下,该市黑车数量得到有效遏制。“大部分按下限3万元处罚,这对很多黑车车主来说力度是很大的,很多人知难而退。”蚌埠市运管处政策法规科科长王唯周说,降低以后,会有利于执行处罚,但同时也可能会削弱处罚的威慑力。

  “因为一些人会抱有侥幸心理,有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吴斌坦言,要想根除黑车治理难题,需要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规范管理出租车行业,建立灵敏的、适应市场需求的调整机制,以满足群众个性化出行需求,同时还要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主动拒乘黑车。

  “光靠个别条款的修改,是很难改变现状的。”吴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