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
为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黄山市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及全面整治工作。
一是查制度 。 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否依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职责是否明确;是否对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地方政府在法规制度、人员机构、经费保障等方面是否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主体责任。
二是查违法。 检查准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是否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是否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检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是否设有排污口;是否存在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是否存在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现象;是否存在规模化畜禽养殖;是否存在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是否采取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有效措施以及准保护区检查项目。检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是否设有排污口;是否建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施用化肥农药的种植以及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是否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机动船舶;是否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其他废弃物以及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检查项目。
三是查水质。 检查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是否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及以上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是否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及以上标准。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是否达到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及以上标准。
四是查隐患。 检查沿江、沿湖危化品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危化品泄漏风险;危化品运输等水运交通是否穿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以及处理处置情况。针对中央和省环保督察以及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发现的涉及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检查整改落实情况,是否明确整改落实部门和时限要求,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已完成整改的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巩固整改成果。
五是抓整治。 针对排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和水质不达标情况,要求各地认真查找原因,开展全面整治,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档案,保持动态更新。按照“一个饮用水水源地、一套整改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对所有存在环境问题的饮用水水源地逐一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彻底完成整治任务。对查出的问题实行“核查销号”制度,跟踪检查整改进展,整改一个、核查一个、销号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