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探索征地制度改革
08.10.2014 10:00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一是完善征地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黄山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除养老保险逐年提高外,建议将以茶园、林业等为主导产业地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也纳入失地基本养老保险。加大被征地农民尤其是“4050”农民再就业培训工作,鼓励企业优先录用失地农民就业,鼓励失地农民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形成“以土地换保障,以保障促就业,以就业促发展”的良性循环,确保失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二是严格征地程序,依法依规征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开展政策解释、青苗清点、房屋丈量、资料公示、资金发放、信访处理等各项工作,真正做到“一碗水端平”,坚决杜绝征地补偿出现“前紧后松,先勒后紧”的不正常现象。在实际征地丈量中积极推行GPS等先进技术手段,不具备条件的要严把丈量关,杜绝“人情量、关系量”。严格控制代征范围,建立代征土地一张图及台账,避免重复征地。强化部门执行力,对个别要求不合理、漫天要价的被征地人员,要果断依法处理,申请人民法院积极介入,启动依法强拆。三是适当增加集体补偿标准,壮大集体经济。探索部分符合条件的村组实行留地安置,建议经营性项目按照征地红线面积的10%划出土地留存给村集体,由村集体开发建设,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土地出让金在扣除成本后全额返还村集体,开发项目作为村集体资产,不得转让。对暂不具备留地安置条件的村组,建议经营性项目按照征地红线面积补偿标准的10%补偿给村集体,纳入征地成本。村级收益全部用于村公益性项目建设,做到专款专用。四是严格把握流转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原用途。对流转用地需改变原耕作方式的,流转方要落实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未能落实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土地流转。对区重点项目流转土地,涉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建议要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尽快落实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08.10.2014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