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提醒:“高额回报”风险高 非法集资危害大
大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他们的手段多样、花招百出,打着“高额回报”的幌子,以达到骗取群众钱财的犯罪目的,令人防不胜防。近期,马鞍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结合该市金融领域经济犯罪形势,认真排查相关犯罪线索,严查严打非法集资犯罪,确保全市金融秩序稳定。
案例一:
2月25日,马鞍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根据工作中掌握的线索,对济南康宇玫瑰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一案立案侦查。经查,2014年8月以来,济南康宇玫瑰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负责人张某、李某(二人系夫妻)等人采取在公共场所向不特定群众发放传单等方式,编造济南康宇玫瑰科技有限公司要扩大生产、需要资金周转等谎言,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我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余万元,受害人约20余人。3月10日,马鞍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市局相关部门及济南警方的大力协助下,成功将涉嫌集资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抓获归案。
案例二:
4月4日,马鞍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群众报案,成功破获一起涉案金额达400余万元的集资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徐某、李某因涉嫌集资诈骗被抓获归案。
经查:2014年8月份,犯罪嫌疑人徐某和李某在马鞍山花山区中央花园小区租用办公场所,成立马鞍山市银春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以投资广西朗母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野狼宝”牌郎姆酒为名,承诺给投资客户每月10%的高额返利,吸引社会不特定对象投资。公司成立后,徐某、李某雇佣人员在公园入口、居民小区、贸易市场等公共场所,发放宣传单页招揽客户,大肆向群众非法集资。截至案发,该公司共向张某、杨某等100余名群众集资共计400余万元。目前,案件调查和追赃工作正在紧张开展中。
警方提醒:广大群众首先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其次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再者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最后要提醒广大群众的是: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在投资前有疑问的,可以咨询公安部门,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之后,要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并保存好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