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出台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18.01.2015  08:28

  日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旨在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提高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信。该《办法》主体内容包括总则、错案责任追究情形、错案发现及确认程序、错案责任认定及追究等共五章二十五条,明确了制定暂行办法的宗旨、依据和责任追究的原则,界定了错案的概念。

  《办法》规定对私自办理案件或制造虚假案件的,故意不予收集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等九种情形应当追究错案责任。

  《办法》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应当成立错案责任追究领导组织,明确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发生错案的直接追责权;规定了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对错案应当承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对案件承办人员弄虚作假或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错案,以及院长、庭长、其他法院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导致错案的责任划分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在错案确认程序的规定中明确了法官的说明权、申辩权,对法官已调离法院或辞职、退休,但应当依据本《办法》追责的情形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