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院再审宣判张云等故意杀人抢劫案

18.07.2015  12:02

7月17日,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判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刘顶军故意杀人、抢劫案再审一案,维持省高院(2002)皖刑终字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阜阳市中级法院(2001)阜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张达发、许文海、刘顶军犯抢劫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对原审被告人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原审被告人张云、张虎、吴敬新宣告无罪;原审被告人许文海、张达发犯抢劫罪,各判处有期徒刑6年、4年;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1996年6月4日,阜阳市颍泉区周棚办事处王庄村村民刘凤海之女刘某骑自行车外出取照片途中,被他人用手扼颈造成窒息死亡,尸体被抛在颍东区口孜镇西2公里处阜口公路南侧沟半坎,并于次日被人发现后报警。经阜阳市公安机关侦查、阜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阜阳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云无期徒刑,判处张虎有期徒刑15年,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有期徒刑10年。另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许文海、张达发有期徒刑6年、4年。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原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及其亲属提出申诉。省高院立案复查并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中对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宣判后,省高院告知5名原审被告人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并对被害人近亲属做好抚慰工作。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加大侦查力度,争取早日破案。(实习编辑:杜凡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