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温津贴政策 发饮料不算津贴 高温停工不减薪
28.07.2014 16:08
本文来源: 合团
随着台风远去,仍处在三伏天的江淮大地自然逃避不了高温酷暑。最近,有关“高温季节津贴”问题是大家普遍关注的话题。合肥市劳动监察支队7月26日发布相关政策答疑,以便相关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掌握相关政策和规定。
达到35℃,应缩短连续作业时间
问:高温季节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答:企业在高温天气期间,应遵守国家、省防治高温职业危害有关规定,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或停止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津贴标准不低于10元/人·天
问: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条件?
答: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
责任编辑: 吴伟静
本文来源: 合团
28.07.2014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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