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2014〕384号
各高等学校:
为切实做好2014年我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财教〔2007〕872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助〔2009〕1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将评审工作与材料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评审标准
1.五年制高职的学生只有第四年和第五年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第五年才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起才具备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
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的特殊学制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
2.合作办学形式的学生均由学生学籍所在高校负责指标分配、评审和发放。
3.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成绩要求:
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
⑵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从严掌握、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皖教秘〔2010〕404号文件的规定,申请时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成绩要求:
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应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5.国家助学金分档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分档具体标准为2000元、3000元、4000元。如不分档,则只能采用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
6.要认真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要求,使残疾学生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7.对申请参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位次靠前的同学没有被推荐,学校必须另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
二、规范工作程序
1.健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组织机构。各高校应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设立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2.进一步严格公示制度。校级公示应在全校范围进行,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班级、学院的公示时间、节假日等情况不计入5个工作日中。
3.各高校请于11月底前将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发放给受助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公告发布后,请各高校及时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4.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将分别由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统一颁发获奖证书,具体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三、材料报送要求
(一)报送时间
国家奖学金评审推荐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10月17日。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推荐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10月24日。国家助学金备案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11月15日。
(二)需要报送的材料清单
1.国家奖学金
⑴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
⑵本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结果。
⑶《2013-2014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4)。
⑷《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须按照《初审名单表》顺序排列)。
以上材料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不需报送电子文档,其他均需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文档。
2.国家励志奖学金
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报送正式文件pdf格式扫描文档,不需寄送纸质材料)。
⑵《2013-2014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5)(报送excel文档,不需寄送纸质材料)。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纸质文档请学校妥善保存,不需报送。
3.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的报告(报送正式文件pdf格式扫描文档,不需寄送纸质材料)。
(三)评审报告和表格填写的要求
1. 评审报告应能反映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基本情况;评审报告须分别以学校的正式文件报送,报告主送单位为省教育厅。
2.各高校统一使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的2010版《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严格按照《填写说明》(附件3)的要求组织填写。
3.各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相关数据信息需同时通过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提交。
4.以上各种表格均可在“安徽学生资助网——下载中心”下载。
5.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赵慧;
联系电话:0551-62831889;
地址:合肥市金寨路321号511室;
邮编:230061;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3.《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4.2013-2014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5.2013-2014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安徽省教育厅
201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