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出台《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2013〕7号)精神,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科学发展,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升级提供有力支撑,近日,河南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
《意见》共分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创新体制机制、组织实施四部分,十七条。《意见》在项目、财税、土地、体制机制等方面出台了多项突破性政策,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全面指导和促进全省高新区健康快速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意见》明确提出发展目标:到2017年,省级以上高新区达到30家左右,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升,经济保持较快增长,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构建创业环境优越、创新资源集聚、创新体系完备、基础设施完善、环境质量优良、产业特色突出、覆盖全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核心载体;高新区主要经济指标的年均增长速度达到18%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50%,主导产业集聚度达到8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000家左右。
《意见》明确要“加快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把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服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重要平台。高新区均要建设有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培育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大学科技园,省财政连续3年每年给予100万元的孵化资金扶持。
《意见》提出要“构建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高新区所在省辖市政府要依法赋予高新区省辖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的行政管理权限。鼓励高新区在管理模式上先行先试,建立有利于高新区发展的科学高效的新型管理体制。创新发展模式,以异地共建、“托管”等方式积极推进“一区多园”建设,由高新区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和统一规划。高新区实际控制区内的土地出让收益可根据土地管理权限,由高新区征管和支配,主要用于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
《意见》要求“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2014—2016年,各高新区本级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收入超过2013年基数按比例上缴省财政部分,全额奖励给高新区,专项用于支持高新区发展。各级财政用于扶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技术改造、结构调整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各类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向高新区适当倾斜。省辖市分配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时向高新区适当倾斜。
《意见》明确要“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保障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等重点项目用地。省、省辖市均将高新区重大建设项目用地作为重点保障对象,其中省级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省预留指标统一调配,其他项目用地由省辖市、县(市、区)在下达指标范围内优先保障。对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工业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