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执行“烫伤款” 送上锦旗表谢意

31.05.2016  21:57
 

  安徽法院网讯  5月26日一大早,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一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韩甲就为该院送来了一面锦旗,为该局的高效执行行为表达深深谢意。

  韩甲系申请执行人韩乙的父亲,2014年12月1日,韩甲在被告孙某经营的商店内购买了“豪马”牌热水袋一个,后韩乙在使用过程中被烫伤。经司法鉴定,韩乙烫伤面积达4%以上,损伤构成X(十)级伤残。韩甲作为韩乙的法定代理人,把孙某、热水袋批发部凯旋百货经营部、热水袋生产厂商扬州福星橡塑厂作为共同被告诉至颍东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定被告扬州福星橡塑厂赔偿韩乙各项损失共计78408.82元。

  案件生效后,经韩乙申请进入强制执行环节。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局执行法官多次与被告扬州福星橡塑厂沟通,催促其尽快执行法院判决。在催促无效后,执行法官又不远千里赶赴扬州,查封了被告的不动产,后被告全额向法院交付了执行款,该案得以顺利高效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