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动用公车送人途中造成一死多伤 单位追讨偿赔款

03.09.2014  11:45

  公司驾驶员擅自作主,动用公司车辆帮忙送人,结果行驶途中造成一死多伤;公司在垫付了赔偿款后,将这名驾驶员以及接受帮忙的另一名员工同时告上了法庭,经霍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这名驾驶员和公司以及受帮忙员工三方共同承担责任。

  被告吴某某、汪某某均为原告安徽某林业开发公司职工。2013年8月,正在公司轮休的汪某某找到公司驾驶员吴某某,让其帮忙送他去所在乡街道维修手机,再送他回家。吴某某原本打算骑摩托车前往公司的另一处农场上班,临时擅自决定驾驶该公司三轮汽车送汪某某,车上还载有公司同时去上班的另一名职工。该车在行驶途中发生侧滑,与奚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对向碰擦,造成奚某某抢救无效死亡,汪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

  霍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吴某某未经作为车辆所有人的原告准许,擅自使用公司车辆,并在驾驶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60%的责任;原告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理应加强车辆管理,因其未尽到合理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导致车辆被人擅自使用,应当承担30%责任;被告汪某某尽管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任何责任,但该车是在为其帮忙中使用,作为受益人方,从公平角度出发,理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法院酌定为10%的责任。遂依法作出判决,对原告所垫付的费用,由三方按上述不同比例予以负担。

  因汪某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了上诉,近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这一判决。(六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