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流浪狗超市内咬伤顾客 超市被判担责
13.07.2016 00:38
本文来源: News.Hefei.Cc
安徽财经网讯 近日,贾女士在某超市 购物 时,被一条流浪狗咬伤。贾女士要求超市承担责任,遭到拒绝。昨日,经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超市赔偿贾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600余元。
5月8日下午,贾女士到超市购物,刚上自动扶梯至二楼时,一条狗突然蹿出,并将贾女士的右腿咬伤。受伤后贾女士被送往马鞍山市疾病控制中心进行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200余元。后因咬伤贾女士的狗是条流浪狗,贾女士认为超市让狗进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贾女士多次与超市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作为商场经营活动的法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该法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超市赔偿贾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643元。(彭林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 张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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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7.2016 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