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四项举措加强燃煤锅炉环保整治管理

14.07.2015  19:01

为落实马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该市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燃煤锅炉环保整治管理。一是继续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市区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天门大道-采石河路-东环路-湖南东路-霍里山大道-葛羊路-东环路-林里路-天门大道所围的区域、花山经济开发区、秀山新区、滨江新区、濮塘风景区、向山镇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区规划区域)内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三县和博望区同时划定各自行政区域禁燃区,并严格执行禁燃区有关规定。二是加强新建燃煤锅炉登记审核管理工作。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新建燃煤、燃油锅炉均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市建成区和有条件的(通天然气)县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其他城镇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不再受理开工告知和监督检验,不再办理使用登记证;对受理的符合条件新装锅炉的安装告知,自发文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抄送至环保部门,以便环保部门及时掌握新建锅炉情况及可能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联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及时查处。三是加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管理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建成区和有条件的(通天然气)县城10蒸吨及以下工业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对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要通过关闭拆除、煤改气、改电、改生物质成型燃料、改热水配送等方式进行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对于已完成淘汰工作的,巩固小锅炉淘汰成果,防止出现反弹。四是加强燃煤锅炉提标改造等日常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10蒸吨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执行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锅炉使用企业应在限期之前完成脱硫、除尘等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或提标改造工作,确保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