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马城镇两男子酒后上采砂船“要钱”
04.06.2014 16:52
本文来源: 中安在线
马城镇2名男子酒后上了一艘采砂船,向船主索要了330元钱。这一过程,被一审法院认定构成抢劫罪。5月30日,因两被告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出生于1986年的小杨、小飞,均是马城镇人。去年6月24日14时许,2人和小伟(在逃)喝过酒去淮河岸边捉龙虾。淮河岸边的村民告诉他们,采砂船把河床弄塌了,也没有进行赔偿。
正巧,小杨等人见到不远处一辆采砂船停在河中,便先后凫水上船。以采砂行为破坏河床为由,向船主贡某某索要2000元钱。贡某某随后报警,并喊来了另一名船主董某某。小杨等人威胁贡某某,如果不给钱就将他扔进河里。在董某某的协商下,小杨等人改要1000元,但贡某某身上钱不够,把仅有的330元钱都交给了他们。
拿钱后,小杨等人返回岸上,后来小飞又通过董某某将钱还给贡某某。当公安民警到场后,贡某某也下船到岸上。此时,小杨、小飞又掌击贡某某面部,后被民警制止并带回公安机关。
在一审判决中,小杨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0元;小飞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7000元。在当天的庭审中,小杨辩称,要的是赔偿土地的钱,而非一审认定的“酒钱”。而小飞则表示,小杨说过是要“混”两包烟钱。
两被告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找贡某某的原因,是替本村人出头,是事出有因的。该案中的船民,并不是单纯的船民,他们在进行非法采砂。被告人没有阻止被害人报警,是想要解决问题。
公诉人发表出庭意见认为,没有任何个人、集体委托2人去做“这件事”。这从另一侧面来说,他们要到钱后,也不会给任何其他人。此外,此案当场使用暴力,符合构成抢劫罪的特征。
该案当天没有宣判。(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蚌埠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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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2014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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