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客就餐摔倒 酒店理应担责

21.09.2015  09:00

      案例:2015年8月1日晚,瑶海区李某在酒店就餐,上洗手间不慎滑倒摔伤,要求酒店给予赔偿。酒店认为,李某摔倒是因为自身酒喝多了导致的,故不愿赔偿;李某则认为自己是在酒店就餐期间摔伤,理应由酒店赔偿医疗费及营养费等相关费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申请调解。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组织调解人员进行调解。调解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由酒店大堂经理朱某带李某去医院就诊并付清所有医疗费用;2.酒店支付李某300元餐券作为补偿。

        专家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当中,李某在酒店用餐期间摔倒受伤,作为从事餐饮经营的酒店方,应对消费者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提供安全设施及安全场所,保护用餐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防止消费者在用餐期间发生损害事故。由于酒店未在卫生间铺设地面防护垫和未及时安排专人进行卫生清洁,保障经营环境安全,酒店方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对李某滑倒导致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责编:童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