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报飞机上有恐怖分子 房企老总受审
去年底,一趟从乌鲁木齐飞往合肥的航班遭遇惊魂。有人报警称航班上有恐怖分子。可调查发现,这只是谎言。昨日上午,肥西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被告人韩某当庭认罪。庭审中,韩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的电话录音被曝光。当时,韩某告诉警方,航班上有恐怖分子,并带了家伙来合肥找麻烦。他还信誓旦旦地表示,消息真实可靠。
报警谎称飞机上有恐怖分子
检方指控, 2014年12月29日11时30许,韩某匿名拨打0551-110合肥市公安局报警电话,谎称当日下午4时左右从乌鲁木齐抵达合肥的航班上,有三四名男子到合肥制造麻烦,请合肥公安机关拦截。随后,韩某又匿名拨打了合肥新桥机场公安局报警电话,谎称当日从乌鲁木齐至合肥的航班上有三四人来合肥“干事”,像“东突”那些人,且身上带了“东西’,希望公安把他们控制住,同时称消息来源可靠。
接到报警后,相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最终,调查证实韩某报警情况不实。去年12月30日凌晨,韩某在舒城县被抓获。随后,韩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飞机被迫从跑道上折返待命
合肥新桥机场公安局将信息上报民航局公安局,并向乌鲁木齐、兰州、咸阳机场公安局通报情况。
民航甘肃机场公安局接到通报后,临时决定当日14时4分放行推出的HU7791航班暂不起飞。据了解,当时这架航班已经滑行到了跑道上,即将起飞。接到命令后,航班被迫返回待命。随后,兰州机场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对航班上的乘客和随身携带物品二次安检,但并没发现有影响安全的异常情况。18时53分,该航班从兰州起飞。
事后,海南航空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称,事件造成经济损失为37万余元。
报假警为“保护自身安全”
庭审中,对于检方的指控,韩某没有任何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不过,他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也作了辩解。
记者了解到,韩某在我省一家房企担任总经理,葛某某是这家公司的董事长。从去年3月份开始,他与葛某某之间因经济纠纷而矛盾加深,“他开始不断的威胁我”。为了证明韩某所说属实,他的辩护人还提交了一组葛某某发送给韩某的短信证据。短信中,葛某某告诉韩某,“你要是不接电话,我就找你家人!”。
去年12月29日,新疆分公司的闫某某要来合肥。他特意给韩某打了一个电话,“葛总委派我和你谈一下”。韩某询问闫某某具体是什么事情,“但他说见面再聊”。韩某说,挂了电话后,他很害怕,担心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受到威胁,就隐瞒身份打电话给合肥市公安局和新桥机场公安局。后来在接受警方调查时,韩某解释说,“只有把事情讲严重些,才能引起警方重视,制造混乱,让警方把这些人截住……”。
“消息很可靠,500%”
庭审中,检方出具了大量证据,一组韩某拨打报警电话的录音也当庭进行了播放。
接警员:您是从哪里得到这个消息的?
韩某:渠道很可靠。
接警员:您确定是从乌鲁木齐到合肥?是几点的?
韩某:是下午四点左右到合肥,航班不知道。
接警员:他们是什么人?
韩某:就是专门搞暴乱的人。
接警员:您这个消息来源不能透露吗?
韩某:嗯。消息很可靠,500%。
接警员:您贵姓啊?
韩某:这个不便于说吧。(部分摘录)
能否适用缓刑分歧大
庭审中,控辩双方均认可韩某的行为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但在量刑上分歧很大。
检方表示,应当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韩某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人则建议法庭对韩某适用缓刑。辩护人人为,韩某是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拨打机场电话,采取了错误做法,对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性质认识不到位,但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比较好。但控方认为不适宜适用缓刑。
法庭将择期宣判。